為企業員工報銷的學費是否繳納所得稅
2013-12-08 16:00:12 來源:www.callphon.com 評論:0 點擊:
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案例一:
問:我公司是國有企業,為了鼓勵職工自學成才,推出了獎勵計劃:凡自學取得更高文憑者,報銷學費的50%,報銷之后5年內需為企業服務。如果不到5年辭職的,退回部分報銷學費。企業在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上述費用。請問這些報銷的學費和退回的學費,個人所得稅如何處理?
答:《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關于印發〈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根據上述規定,為獎勵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的獎金,不屬于教育經費列支范疇。發放時,應作為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辭職時,應作為辭職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抵減項,按職工實際取得金額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
問題:企業為員工報銷其參加“MBA工商管理碩士”學習的部分學費,請問這部分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部分費用是否可以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案例二:
問題:企業為員工報銷其參加“MBA工商管理碩士”學習的部分學費,請問這部分是否屬于個人所得稅法中所說的“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是否需繳納個人所得稅?該部分費用是否可以計入“職工教育經費”中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復:企業所得稅管理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細則規定,你單位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你單位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應按照《關于企業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財建[2006]317號)規定執行。財建[2006]317號文件第三條第九項規定,企業職工參加社會上的學歷教育以及個人為取得學位而參加的在職教育,所需費用應由個人承擔,不能擠占企業的職工教育培訓經費。據此,你單位為員工報銷其參加“MBA工商管理碩士”學習的學費,不屬于職工教育經費的列支范圍,不允許計入“職工教育經費”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個人所得稅管理處:企業為鼓勵和促進員工技能與素質的提升,為員工報銷參加各類技能培訓或學歷學習的費用,對個人取得的報銷學費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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